首页
搜索 搜索
当前位置:热点资讯 > 正文

全球快资讯丨V观财报|补税25亿进展如何?会否侵犯中小股东利益?同花顺回应

2023-03-29 18:08:06 中新经纬

据巨潮资讯网28日晚间披露的同花顺2022年度业绩说明会交流纪要显示,同花顺称,补税事件尚在处理中;目前还在积极与各级税务部门沟通,不存在要得罪税务部门这回事。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巨潮资讯网截图

提问:有市场消息称公司员工持股平台需要补税25亿元,对公司经营有何影响?有哪些进展?

同花顺:2022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第十七税务所向凯士奥发出沪税宝十七通(2022)913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和(2022)7770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为凯士奥“涉嫌在转换组织形式的过程中未申报缴纳相关税款”,要求按照财税(2009)59号文等规定,因企业组织形式转换而视同进行清算,自行补正申报并补缴税款。

这些年来,凯士奥出售股票所得,只有3亿多元,远远少于要征的税额和滞纳金。因此,这突如其来的巨额税款就如同大山一样突然压过来,令企业根本无法承受。几个月来,我们就征税法规适用性、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限售股和大宗交易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滞纳金是否征缴等问题,与税务机关积极沟通。

北大、清华等权威法学专家经论证后认为,该等征税行为适用法规错误;并且从诚信政府和当事人信赖的角度,在企业转换登记前未明示征税而在事后对当事人课以纳税义务,不符合法治政府基本要求;是否稳妥处理此事件,关系到营商环境的保护和优化。

“转换”前后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中的社会信用代码没有发生变化,股东及出资未发生变化,且持有的股票一直在同一企业账上,转换前的净资产未用于作价出资,资产所有权属未发生变化,更从未分配到个人。因此,“转换”前后,企业和个人均无“所得”,“视同清算”并不符合实事求是原则。

59号文规定的是企业转变组织形式即征税,也违背《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中有“所得”才交税的原则。59号文的用词是“转变”,并非上述中关村政策中的“转换”。“转变”与“转换”两者本身就是差别,何况企业转换组织形式,对于企业和个人投资者而言,既不会因此产生股息所得,也不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因此没有应纳税所得。事实上,我国任何财税法规和部门规章,均没有对企业组织形式的“转换”行为要求纳税的规定。

退一步说,即便要按财税(2009)59号文执行,公司也没有执行的可能性。

根据《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凯士奥持有同花顺的股票,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年初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经测算,其持有的股票全部解除限售,预计需要39年。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将限售股也需视同股票出售,以筹集税款,显然是违背上述法规的,也是企业无法做到的。

同时,税务机关对不能出售的限售股,要求以流通股的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也不符合实事求是原则和相关财税法规。

事件尚在处理中。当事件有进一步进展,凯士奥确实无法稳妥处理涉税事项时,对同花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股价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时,同花顺将依照规定及时发布相关公告。

提问:凯士奥之前发布的减持计划是否是因为补税问题?公司信息披露是否完整

同花顺:凯士奥减持是否会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是否侵犯中小股东利益,主要取决于减持的具体情况和信息披露的规范性。

如果凯士奥在减持前提前公布了减持计划和减持原因,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信披义务,那么这不会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中小股东的知情权。但如果凯士奥没有提前披露减持计划,信息披露不准确或者不全面,那么可能会侵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为了维护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中小股东的权益,同花顺将按照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股东信息得到充分披露。

提问:凯士奥问题有没有向相关部门反映?会不会有和税务部门有一些冲突,产生不利的后果?

同花顺:该事件确实在困扰我们。凯士奥是员工持股平台,在限售股无法出售情况下,凯士奥不能筹集足够资金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因此,不少核心员工十分焦虑。公司正密切关注核心员工思想动态,尽最大努力同员工沟通,传达各级政府部门的关怀,并就核心员工关心的问题作出及时回复,努力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公司治理的稳定。

公司通过各种途径反映遭遇的困难。省里市里对此均十分重视。审计署有关同志还专门联系我们了解情况。目前我们还在积极与各级税务部门沟通,多次提出妥善处理本次征税事件的合理化建议。

我们期待在中央精神指引下,相关政府部门重视、支持同花顺等民营企业妥善解决发展中的问题,让企业和技术团队彻底“消除顾虑,放下包袱”,切实提升广大民营企业对未来的预期和信心。

其次,关于我们和税务机关的关系,我们没有这种担心。这种担心也是不必要的。

首先,企业和税务机关并不存在个人恩怨。我们作为公众公司,积极回应股东对相关业务的关切,是最基本的职责。企业客观说明相关事项的起因、现处状态及可能遭遇的后果,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并非针对税务机关,更非针对处理这件事的具体人。因此根本不存在要得罪税务部门这回事。

其次,税收法治建设,是依法治国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我们认为,税务部门是不可能违反党纪国法、知法犯法,对企业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税务部门是不可能违反党纪国法、知法犯法,对企业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此外,同花顺同日在深交所公告中披露了下一期减持计划。

公告提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194221000股(占公司总股本36.13%)的大股东、董事长易峥,持有公司股份61730614股(占公司总股本11.48%)的大股东、董事叶琼玖,持有公司股份50881829股(占公司总股本9.46%)的上海凯士奥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26609702股(占公司总股本4.95%)的董事于浩淼,持有本公司股份21290282股(占公司总股本3.96%)的董事王进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455003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46%)。(中新经纬APP)